在长江流域捕捞普通鲫鱼也构成犯罪!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了解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昆明11月16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张文凌)今天,云南省公安厅发布了2起打击整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典型案列。警方指出,这些违法人员中,有的仅仅捕捞几条普通的鲫鱼、鲤鱼,但他们是在常年禁渔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地笼网、电鱼器等禁用方法和禁用的工具,无论捕捞的水产品有多少,均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据云南省公安厅通报,3月15日,云南丽江市永胜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流域光华乡水井村委会五郎河白草坪段,当场抓获正在使用电鱼器非法捕鱼的朱某林、朱某全、杨某金、朱某军4人,查获电鱼器一套及非法捕捞的细鳞鱼共计34.3千克。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永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林、朱某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金、朱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朱某林、朱某全共同向永胜县农村和农业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49170元;被告朱某林等4人共同向永胜县农业和农村局赔偿资源损害及修复费人民币1650元,由该局代为履行修复责任。
4月23日,昭通市永善县公安局民警在金沙江支流桧溪镇簸箕村和细沙乡阳堡村边界的河沟内,当场抓获使用电鱼工具电鱼的王某、黄某、王某3人,查获电鱼工具、渔网及非法捕捞的渔获物4.08千克。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王某等三人拘役五个月。
4月12日,大理州鹤庆县公安局民警在辖区龙开口镇洛琅河与金沙江交界禁渔区域,当场抓获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当场查获电鱼工具一套,包括电瓶二个、铁皮船一只,升压器一台,以及及非法捕捞的鲫鱼和鲤鱼共计2.37千克。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云南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党委书记陆永昌说,按照《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规定的禁用工具和方法,特别是使用“绝户网”“爆炸钩”“电鱼、毒鱼、炸鱼”等禁用渔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无论捕到什么鱼、捕了多少条、价值多少,都可能涉嫌犯罪。
同时,如果在实施非法捕捞行为中,猎捕、杀害如胭脂鱼、金线鲃、白鲟、大鲵、昆明鲇等国家保护珍稀鱼种的,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可能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此外,明知是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所得的水产品而收购、贩卖,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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